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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本民生兜底功能 打造社会救助青海样本

发布者:新时代志愿者 时间2021-03-26


青海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师存武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青海省民政厅狠抓政策落实,健全社会救助制度,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调整提高救助标准,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的重大作用。特别是疫情期间,指导各地因人施救、因事施救,扎实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纳入城乡低保对象36.7万人,特困供养对象1.7万人。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社会救助有效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下一步,青海民政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在以下几方面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强化基本民生兜底功能,打造社会救助青海样本。

切实提高对新阶段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新的发展阶段,如何结合省情实际完善和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如何加强系统性协调实现资源统筹和制度衔接,如何进一步提升救助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青海省民政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把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青海实际结合起来,深刻领会全会明确的重点任务和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谋划“十四五”和更长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目标,更好地服务中心大局。

——要坚持社会救助在民生保障中的兜底性定位不偏移,深入研究救助任务、对象、内容、条件、标准等方面的新变化,将救助工作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强与乡村振兴衔接。

——要着力推进“智慧民政”“阳光民政”“服务民政”“幸福民政”建设,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把惠民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

——要保持扶贫工作力量和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在过渡期内坚持“四个不摘”,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相结合,织密织牢防止返贫防线。确保把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到位,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以标准化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质量

健全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一是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深入研究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后的新形势,以解决相对贫困为目标,综合考虑贫困家庭致贫原因,将家庭刚性支出作为低保认定标准的重要因素,及时调整对象认定标准,真正实现精准救助,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注重“全覆盖”和“救重点”相统一,细化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具体情形,明确生活必需支出具体范围。三是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范标准。健全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内部管控、结果应用等核对标准。区分城乡低保、住房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家庭不同的财产收入认定标准。

明确社会救助时限标准。明确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托底性救助时限,推广审核审批权限下发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综合评估申请救助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缩短或减免审核审批前公示时间,通过长期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监督参与等。全面推行临时救助“小金额先行救助”模式,明确救助标准,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和首问责任制,困难群众发生急难情形实现8小时救助。

确定社会救助转办转介标准。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网通办”机制,明确转介、转办流程,实施结果反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各部门责任,确保每一事项及时办理。分析研究救助效果,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制定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服务标准、程序,解决好困难群众新阶段出现的新问题。

以创新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拓展社会救助工作内容和模式。随着社会救助转型升级,救助内容不断拓展,完全依靠政府主导和实施的单一社会救助模式的缺陷日渐暴露。社会救助涉及面广,要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式灵活、方法专业、针对性强等优势,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信息平台。制定政策,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提升基层服务能力。青海民政部门直接服务的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低收入群体等贫困群众约10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与此同时,存在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加强乡镇(街道)工作力量的基础上,设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提升服务水平。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容错纠错情形,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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